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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内容
原公告资格条件第2条第2)款:近五年(2021年1月1日至竞争性磋商当天),成功辅导过至少三家企业成功取得工信部颁发的消防车生产准入资质,需提供清晰可辨认的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封面、服务范围页、价格页、签字盖章页及工信部公告截图)。
变更为:
2)近五年(2021年1月1日至竞争性磋商当天),成功辅导过至少一家企业成功取得工信部颁发的消防车生产准入资质或三家企业成功取得工信部颁发的专用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资质,需提供清晰可辨认的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封面、服务范围页、价格页、签字盖章页及工信部公告截图)。
2025年12月6日